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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1

武进区教职工休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休假管理,保障教职工休假权利,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地方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休假是指教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经单位批准的假期。休假包括病假、事假、产假、婚假、丧假和工伤假等。

第二章   

 

第三条  请病假1天(含1天)以上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 3天(含3天)以上须附区级(含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单、诊断报告、医疗费、医院建议休息证明等能证明病情属实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条  因特殊情况,如患急症一时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原则上在7天内补齐证明材料,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否则,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教职工请病假10天(含10天)以内的,由学校审批;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校长审核后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超过6个月以上的由学校审核,报教育局组织人事科批准。   

第六条  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在每年七月,组织长病假人员进行体检复查,并公示复查结果。所有长期病休人员都应定期参加体检,对无故不参加体检(复查)的人员,所在单位应终止其病假,并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其中10天以上不满一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70%计发,超过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

第八条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性津贴停发(癌症、精神病、瘫痪患者除外)。工龄不满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7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按80%的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教龄津贴按90%比例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第九条  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中小学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偿活动,否则将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按辞退违纪教职工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每一年度中,病假累计超过30天(不含30天)的人员,当年度不得评优评先。

 

第三章   

 

第十四条  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节假日。

第十五条  若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事先提出事假申请,由校长从严审批。

第十六条  教职工请事假4天以内,报校长室批准;连续事假超过4天(含4天)由校长批准后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第十七条  每一年度内事假累计超7天以上(不含7天)的,必须报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备案表见附件)

第十八条  连续事假10天以上6个月以内的待遇与病假一样。

第十九条  一年度中,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7天)的,当年不得评优评先。

第二十条  事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减办法应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一条  怀孕七个月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8(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十二条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或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的,晚育假为30天。

第二十三条  怀孕三个月内流产,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假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假42天,七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90天。

第二十四条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1天。

第二十五条  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生育后,男方可休护理假10天,护理假期间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  产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各校根据教育局、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育二胎享受正常产假,但不再享受晚育假。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职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职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10天。再婚的,初婚一方属晚婚者,执行晚婚假。婚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九条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六章   

 

第三十条  职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世,给予丧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丧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七章  工伤假

第三十一条  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三条  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第八章  相关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受寒暑假,不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第三十五条  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期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请销假档案(包括书面申请以及各种证明复印件等),以备查。

第三十七条  对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学校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将给予学校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校长(园长)请假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教育局负责解释与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武教人〔20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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