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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武进区特殊教育学校章程

(本章程于2011916经五届二次教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实行以法治校,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武进区特殊教育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学校。学制为九年。同时设聋童学前语训班和智残儿童学前班。

第三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和谐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劳动者和建设者。

第四条  探索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培养学生一技之长等方面的最佳途径,以办成高质量、有特色的省内一流的,国内知名的特教现代化示范学校为奋斗目标。

第五条  学校的校风为“有志、进取”;学风为“勤奋、超越”;教风为“求实、创新”。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是“追求真、善、美”。

第七条  学校的建校纪念日为915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学校由武进区教育局主管,校长由武进区教育局聘任。学校校长室下设行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办公室、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各处室设主任或副主任一名,在校长室的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依法对学校实施科学管理。

第十条  校长享有以下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办学行为等方面的重大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校长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名聘任副校长,有权提请校务委员会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有权安排和调整干部与教职工的工作。

(三)财经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学校内部布局。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学校基建项目的列项和实施建设。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校长有权安排学校的行政经费。

(四)招生权。在保证武进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入学的前提下,校长有权决定自主招生办法,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制订学校的发展规划,不断提高办学效益。

(二)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并依法保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校园、校舍、设施、装备的建设。

(四)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还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党员、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

第十三条  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教职工考核奖励方案等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议。

(三)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含中层干部),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十四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政府其它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其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进行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活动,具体工作由教导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以人为本,注重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进行教育和教学研究,更新教育观念。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学有所会、学有所得、学有所用。在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一定的水准。为日后立足社会、自食其力奠定一定的基础。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实效。

(一)各学科课程有机渗透德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少先队工作。

(二)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会,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对教师管理、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学校基层组织。各教研组设组长一名,教研组长在本相关学科教师范围内,以对教师的日常管理、学科教学质量和教研成果对校长负责,并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学科教研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接受教导处的指导、督促、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课程改革和管理,提高学校特色项目的建设。学校执行《常州市小学学科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规定,选择和征订教材及学习材料,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不使学生有过重的学习负担。

第二十六条  认真搞好教学法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每位任课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每学年不少于一篇;上各级公开课或学科讲座每学年不少于1节;积极参加听课活动,取长补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期末考试,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做好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目实行等级制记分,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第二十九条  依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得到健康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教师不得进行有偿家教。

第三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遵守毕业证书颁发制度。

第三十二条  认真管理和组织教师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四章   总务后勤

第三十三条  总务处工作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责任制。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第三十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实施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监督,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武进区教育局、武进区物价局规定的《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暂行办法》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三十八条  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努力创建整洁、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生身体健康检查、疾病防治及教学卫生工作,增强学生体质。

第四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

第四十一条  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触(漏)电、防中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实施评聘分开的聘任制度。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根据学校条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学习。

第四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并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免职待岗、辞退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十一条  积极组织教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和其他有益的活动。增进教工的体质,陶冶教工的情操,丰富教工的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情感,具有良好的品德,养成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掌握基础的文化科学知识的基本技能,初步具有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锻炼身体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得到提高;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掌握一定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的知识和技能;初步掌握补偿自身缺陷的基本方法,身心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康复;初步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形成适应社会的基本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给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向学校校长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有益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三好学生”等各种荣誉称号的评选。

(六)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涂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做危险举动。

(五)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六)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建立专门机构,定期举行会议,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六十二条  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孩子回家时,应督促其完成学习任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主动参与社区的有关教育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后实施。本章程的修改由校行政会议提出具体意见,经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批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校长室。

 

 

201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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